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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条件未满足房产赠与不生效
村民张某的弟弟先天呆傻。2002年,张某的父亲经村委会同意让张某出资把弟弟所住宅院的旧房翻新,新房产权归张某所有,弟弟今后的生活由张某负责。
2003年,张某出资4万元将弟弟院落的10间旧房全部翻新。2006年,张某夫妻不和离婚,妻子提出分割其弟弟院落的房产,张某坚决反对但又不知如何解决。
张某翻建弟弟的旧房,并负责弟弟的生活,这是典型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由于张某的弟弟仍需继续扶养,所附条件尚未符合,所以,弟弟院内的房产不能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