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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已经结婚,现在准备买房,我们老人想帮他们交首付,剩余部分让女儿女婿自己还贷款,房产证上想写我女儿的名字。但朋友告诉我,只要是她结婚后买的房子,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也算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担心万一他们今后离婚,女儿和我们的权益无法保障,希望该房届时只归女儿个人所有。请问律师,我们该怎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冯先生近日致电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询问【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律师回复如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本市的司法实践中,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而未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法院会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