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离婚时的分割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1061

成都律品科技法律知识库收集整理的关于福利房离婚时的分割相关法律知识及内容仅供参考,婚姻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1、婚前一方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产证,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既然房产是在婚后登记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取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无论是以市场价购房还是以成本价购买,购房者已经全款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也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产权登记人的另一方能证明其为了结婚目的,在婚前有出资购买的事实,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生争议依《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九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属权属如何处理对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解答,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所有,承租人只享有债权和该房屋在出卖时的优先购买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另外,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简单地将承租的公有房屋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即推定为个人财产显属不公。从婚姻法确定的法定财产制出发,笔者认为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适宜。在分割时,要综合考虑个人出资情况以及工龄折扣等多种因素,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和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购买或婚后用共同财产以标准价购置的公房,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以标准价购置的公房所拥有的是部分产权。“部分产权”应理解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对此争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阅读

相关阅读

婚后福利分房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律师解答

律师网站模板福利:5个最好免费响应式Bootstrap着陆页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