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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什么是定期金
本文在此运用司法解释起草者对定期金下的定义,即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更换辅助器具费等需要以后继续治疗费用的场合。对该定义,笔者认为有商榷之处。首先,这种表达方式不准确。但凡对事物作出判断或进行定义,须以揭示内涵的方式表达,而不能以外延不周全的列举的方式表达。使用列举的方式表达概念是因为无法揭示事物的特征或者本质,退而求次以列举的方式来表情达意,与概念本身的内质不一致;其次,以列举的方式表达定期金的概念容易引起人们对定期金产生认识上的模糊。
再其次,从内容上分析,该定义只是揭示了一部分定期金的特征,更多的是对定期金的适用范围作出界定,虽然其适用范围也可以反映出定期金的一部分特征,但用适用的范围对定期金下定义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那么,定期金究竟是什么呢怎样才能对定期金给出一个更加接近定期金内涵的定义呢笔者自然不敢担保可以对定期金作出定义,但是,笔者可以在此与大家共同作进一步探讨。定期金的名称虽然名曰定期金,但定期金并非“人如其名”,定期金既不定期,也不定额。因为定期金是以实际受害人的生存年龄为限,一个受害人究竟生存多少年是一个不确定数,故定期金计算到什么时间为止没有限定。定期金到底是多少金额也没有限定,不能说受害人的定期金必须是某个数。
定期金与分期付款也是严格区分的。定期金给付是以赔偿权利人的生存年龄为限,由于其今后能够生存多少年是不确定的,因而定期金的给付年限、给付次数和给付总额也是不确定的。而分期付款是在赔偿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经法院分X次给付,分期付款是对法律规定的一次性给付的具体执行方式的变通。因而,需要赔偿权利人的同意,且适用所有的赔偿项目,而定期金有限定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总而言之,定期金具有如下特征:
1、定期金存续期间是以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为标准,由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的生存期限内按期给付;2、定期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法律对于各项费用赔偿的规定确定;3、定期金的给付期由法院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金总额、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年限等因素,确定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给付;4、定期金的终止系赔偿权利人死亡。②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定期金就是人民法院判给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权利人生存的期限内按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方式或标准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