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原因有哪些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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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原因有哪些

(一)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二)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三)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夫妻在结婚之前或者婚内其实都是可以就双方的财产做出约定的,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可以是约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分别所有。但在约定的时候不能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会导致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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