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财产分配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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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我国的所有成年人其实都知道,当地的民政局就是处理夫妻双方结婚离婚的登记事宜的,也有一部分人对于民政局的理解就仅限于此,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指望民政局来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那么,民政局离婚财产分配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政局离婚财产分配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民政局是没有资格对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可以协议或者诉诸法院。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可以暂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是从两个方面来详细为您阐述了一下。首先我们说民政局不具备处理夫妻财产分配的这种权利,其次,如果夫妻双方是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的,虽然在离婚协议书当中没有财产分配的这些规定,民政局也可以先办理离婚证,随后双方只能通过法院来分配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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