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折价款分五年未给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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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于很多夫妻来说往往都是在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以及纠纷的情况下最后的选择,但是离婚之后不仅是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所有的财产都要进行划分,其中房产的分割更是重中之重,但是如果遇到离婚房产折价款分五年未给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呢?这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

一、离婚房产折价款分五年未给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1、如果没有钱,可以协商,分期慢慢给对方,判决书永远是有效的。

2、要能保障女方最基本的生活,如提供其他面积较小的住房,可以申请执行该房屋。

3、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直接调取银行存款,把执行款执行走,执行费从帐户上扣走。

二、有关的法律资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离婚后房子怎么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会直接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将执行款执走,然后支付给当事人。所以离婚的时候最好是及时的要回折价款避免以后出现不能及时支付以及拖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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