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822

专业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怎么办的相关法律咨询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因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否能享有胜诉权,就要看你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将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

举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举证剔除夫妻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范围和认定原则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一)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还有:

1、《婚姻法》第18条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离婚时一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婚前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及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或者婚后10年内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部分,以及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部分。

(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有夫妻之外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分家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后再进行分割。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财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很显然,大部分人其实都想要在这个时候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在互不相让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会因为财产分割而产生争议。此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协商处理共同财产,那么还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对共有财产做出处理。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怎么办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一、如何应对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

1、面对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信息的。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的。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 “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的。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对于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的,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 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 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 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 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另外,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发现另一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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