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子女的家庭,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夫妻离婚的话势必是离不开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的。通常情况下是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就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判决。那么此时夫妻该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呢?究竟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呢?婚姻律师为您做详细解答。
其实“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可以看做是两个问题,其中前者针对的是父母提供怎样的有利条件来争取孩子抚养权,而后者的话则更多的是关于法院在对孩子抚养权判决的时候,所进行的参考依据。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介绍。
一、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
1、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孩子选择与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3、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
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同。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通过上文的解答,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实践中可以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吧,这些都是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的,毕竟在抚养权的问题上,是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希望婚姻律师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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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就会根据协议或者判决结果来归属为另一方所有,但是这不意味着抚养权不可以进行变更,那么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大家就跟婚姻律师网站的一起来看看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吧。
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该小孩的抚养权应为其生母。当然,若其生母不想抚养,则可以委托孩子的爷爷抚养。
我与前夫是2005 年离婚的,离婚时,双方签了协议" 女儿由男方抚养" .后来男方与她人再婚,并生有一女儿.再婚后,男方及其家人对我们的女儿都非常冷落,经常把我们10 岁的女儿独自一人留在家里,我就想多去看望关心女儿,但是男方不但不配合,甚至拒绝我前去探望女儿,为此我俩经常吵架.女儿表示更愿意与我一起生活,,我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吗?
子女不是私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38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外,你们离婚后对子女仍有平等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10周岁以上的小孩,如果愿意随女方生活,而且女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判给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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