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研究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让其在不受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较为和缓的强制措施。它的适用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不尽完善,还存在亟待改善的地方。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现状
一是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过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取保候审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定了对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处罚。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出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逃跑,导致刑事诉讼活动中断的现象,说明了取保候审制度效力过低,不足以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保证义务,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违反保证义务转捕存在法律空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保证义务而转为逮捕,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案件,是否属于错捕,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违反保证义务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怵于引起错捕赔偿程序,而不敢轻易转捕。
三是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不高。司法人员在“重强制手段,轻权利保障”的观念影响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妨碍侦查、审判,倾向于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适用的比例极小,造成拘留、逮捕的羁押常态。
四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不规范。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人保和财保两种,且两者只能择其一。但实践中,有些地方对有些案件采取人保和财保并用的方式,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另外在人保和财保的具体适用上,也存在保证金额的确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对保证金的没收操作不规范,保证人的责任规定对保证人的约束力不大等问题。
五是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可以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外,现行法律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或未尽保证义务的仅以罚款了事,缺乏威慑力,无法约束保证人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策略
一是建立健全取保候审的配套实施制度。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水平、生活工作环境、人格状况的调查取证制度;建立取保候审听证制度,减少取保候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健全人民检察院对取保候审审批执行的监督制度;建立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办保”责任制及“错保”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审批”层层把关的审批制度,严格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对可能影响案件诉讼活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予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禁止条件,减少取保候审的随意性。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限,纠正取保候审期限过长,司法机关不及时结案的问题。
三是加大对被取保人的监管力度。对被取保人违反保证义务的行为,可以考虑单独定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逃跑的,追究其潜逃罪。强化保证人的责任,制定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制度,采取“双保险”的担保方式,即由两个或多个保证人同时提供担保,可以增加与保证人、被取保人能相互制约、独立履行监督义务的另一个人为第二保证人,该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与第一保证人应略有不同,主要监督第一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如果第二保证人监督不力,则将面临和第一保证人连带受罚的危险。
四是明确保证金限额。刑事诉讼法应明确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来确定各地不同的保证金额。保证金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正比;被保证人生活困难的,保证金可以适当减少,反之应增加;保证金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状况挂钩。
五是加强对取保候审执行的监督。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取保候审决定及执行的监督。建立这种大监督机制有力于防止非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取保人及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违法行为,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