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如何完善取保候审的方式
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保证方式单一,应予改革,设立多元化、阶梯型的保证方式体系,在原有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几种保证方式。一是增加财产保证。我国的保证金保证仅限于现金,不包括个人财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缺乏适用上的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交纳特定数额的现金,而我国法律又不允许采用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等财产的方式担保,导致有些本来可以取保候审的被追诉人被羁押。因此,为了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我国应当增加财产保证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现金财产作为担保。二是增加具结保证。我国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保证只能独立适用,保证金保证仅限于被追诉人自己交纳现金。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那些较为贫困、不能或者不便交纳保证金或者本地没有固定联系人但社会危险性很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无法被纳入取保候审的范围,事实上增加了不必要的羁押。
因此,对于某些具有劳动能力、有固定收入或者其他固定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犯罪较轻、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可能性比较小,可以采用比较简化的具结保证方式,以简化诉讼程序,拓展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最后,实现多种保证方式的灵活运用。我国法律规定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不可以同时适用。实际上两种保证方式在适用上并不存在矛盾,若可同时适用,可以发挥各自的长处,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取保候审的适用效果。因此,应当允许多种保证方式灵活组合,视案件需要予以综合运用。同时,应当简化保证金保证的手续,增加保证人保证方式中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力度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