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并保障律师辩护乃现实所需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668

律师辩护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我们既应看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控方的制衡作用,也应看到律师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完全代表私权的律师很多时候与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2003年9月20日至21日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项目行动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亚洲法律项目行动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纽约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大会在充分比较中美两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基础上,就辩护职能如何展开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司法公正进行了热烈讨论。

如何认识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由于代理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而遭到网上的多方攻击由此他在会上提出了一个对于恢复律师制度已经20余年的国度来说似乎过于小儿科的问题:如何认识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责

在有些司法机关看来律师只是作为一种私权的代言人,其所作所为可能会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律师常常处于被防范和排斥的地位。在社会公众的眼中,有人对律师的期望过高,将律师当做正义的化身,有人则对律师评价过低,认为律师要么是替“坏人”辩护,要么靠钻法律空子赚钱,见利忘义,惟利是图。一般来说,人们对于律师在无罪案件中的作用易于接受,而对于有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则易痛恨律师的“好坏不分”。在这一方面,需要包括律师在内的各层人士的观念更新。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当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滥用;当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首先应当服从职业道德,由此律师负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律师在侦查阶段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人

鉴于当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以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为代表的众多律师提出,律师应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仅仅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人的地位,律师的作用无从发挥。只有赋予律师不受限制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才能使律师真正做到与公诉人“平等武装”,才能建立起对抗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美国早在1791年宪法第六修正案即确认了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辩护律师协助的重要性: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取得辩护律师帮助为其辩护。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近当事人,对于在押被告,律师可以在不受限制的、不被窃听的情形下自由地交谈。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则认为,律师在诉讼中不仅仅是辩护人,同时还是法律帮助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的作用体现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后,律师才是辩护人的角色。因为从诉讼理论上来说,犯罪嫌疑人未被指控之前,是无所谓辩护的,因此在侦查阶段引入辩护制度不可行。我们在评价现有制度、增加新制度之时,必须考虑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生存土壤,考虑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考虑从一个不是最完美的人出发防止权利的滥用,考虑国家追诉的效果。

事实上,从这次研讨会上我们得知,

“9.11”以前,美国辩护律师的现状长期以来很稳定,但“9.11”以后,为了公共安全,诸如“律师客户的秘密交流权”的诉讼原则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美国联邦司法部门正试图改革一些做法,包括限制律师的作用,以充分保证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安全,另一方面不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由于所涉案件仍在诉讼中,对此评价还为时过早。律师在场权能遏制刑讯逼供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向大会介绍了该中心所作的“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律师在场权”的试验。通过从2000年以来300多起案件的试验,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1.律师在场权可以很好地遏制刑讯逼供,强化审讯文明。2.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变证的现象,实行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可以由于律师的见证作用而消除。3.律师在场能够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缓解和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对于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达到“双赢”的效果。4.通过侦查人员和律师相互交换笔录,可以及时纠正侦查讯问笔录中的错误。5.可以使非法证据的排除增加认定根据。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些问题:什么是第一次讯问派出所的讯问算不算一般来说,第一次讯问应该从限制人身自由开始起算。

针对这样一个试验,有学者表示了谨慎的欢迎,认为目前来说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如何实现救济权及律师是否应享有豁免权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近年来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率有下滑的趋势,除了以上提到的律师行使辩护权难以外,还与我国的辩护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着相当大的职业风险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

“威胁”、“引诱”的含义宽泛、不确切,为司法人员随意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为此,应该考虑实行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但对于豁免应及于整个刑事诉讼中还是仅限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学者们则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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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赔偿项目有哪些?

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基本赔偿项目有哪些?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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