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面临的问题
死刑的执行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法律咨询:
您好,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面临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
从诉讼发展规律看,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围绕着保障人权进行的,在人权保障的规律之下,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问题、约见问题、死刑案件辩护问题应该完善。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将律师一年的实践总结为七大问题。
问题一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司法程序,司法援助如何实施假设在这个程序下没有律师参与,法院要不要指定律师给他进行辩护,我们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也是需要明确的。
问题二在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律师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关于这个问题,过去基本上是不行的,只能二审律师延续,在条件允许时候,我们希望最高法院有个明确的态度。
问题三律师能不能阅卷,能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复制案卷,尤其死刑复核程序,新聘任的律师,材料可能没那么充分,我们希望最高法院同意律师阅卷;阅卷问题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新律师阅卷的问题,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最高法院不接待律师阅卷。
问题四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调查取证的问题。这可以分成两个问题来说:比如律师有线索又有能力自己调查取证,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是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接受律师调查的证据。问题在于如果律师能力不够,不能完成调查取证,能不能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这可能就是一个问题,我们也希望在这方面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明确的解释。
问题五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复核阶段委托新律师,新委托的律师是否可以会见被告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关于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介入、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等规定。并且死刑复核五个庭的地域管辖和分工没有公开,有律师连辩护意见寄给哪个庭都不知道。现在省高院何时将案卷送交最高院、最高院何时进行复核,律师无法从正式渠道获知。
问题六死刑复核阶段可否提交新证据。提交证据应该是可以的,最高法院可以接受律师提交新的证据,问题是要提交新证据,怎样办理提交手续,如果有新证据,需要最高法院进行核实,具体怎样操作,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规范这些做法。
问题七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究竟是以什么样的状态在复核裁定里得到呈现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该附卷。换句话讲,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所强调的只是要听,是否听取,如何听取,听了以后有什么反映,是反对还是肯定,这个律师无权过问,意见只是附卷,证明你提出来过,但是在死刑复核裁定里,不加以体现。
如果辩护律师的参与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定位,他的身份是很模糊的,他所提出的意见究竟是辩护的意见还是公民意见,在判决书当中不能作为正式的主体身份加以呈现,法院也无须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技术问题在根本意义上都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适用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刑事辩护推荐律师: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上海世博会律师志愿者,上海知名大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自1992年7月起任检察官、法官多年,从事批捕、公诉、刑事审判工作,熟悉公检法刑事案件办案模式。2000年10月取得律师资格,曾任某大型央企省分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现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2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诉讼实战经验。擅长代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及盗窃、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毒品等各类刑事案件,每年平均办理刑事案件达五十至六十件,经倾力辩护后每年有多起案件适用缓刑、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其余案件均获得不同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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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