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废除死刑的观点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760

【死刑制度】我国对废除死刑的观点

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正在开展一些死刑存废的讨论,中国的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呼吁废除死刑,而且,中国有关方面也强调死刑应当“限”字当头。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也表示: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

大幅度限制死刑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之时,废止死刑的争论在中国却异常的激烈。因为民意调查显示中国人多数反对废除死刑。老百姓高涨的反废呼声与现代的刑法理念会发生如此剧烈的碰撞,多少让人有点始料未及。据搜狐和网易网站统计,在网友留言版上有关该条新闻的反馈性意见超过了2万多条,而绝大多数都是反废言论。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中国社会如此巨大的“反废”浪潮呢其实我们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我国自古就有“睚眦必报”、“同态复仇”、“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的说法。死刑的存在,既符合中国人的价值观,也适应了我们的心理。

在国人看来,死刑被认为是实现对等惩罚的必要手段。换言之,你杀了我的家人,如果不对你处以死刑,我肯定不干。为什么,就在于你觉得这是极大的不公平。这种意识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民族基因,早已深深地烙在每个人的内心里,并且代代相传。事实上,假如法学家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其内心真实的看法也大抵如此,而不会百分之百地用人道主义来为“仇敌”辩护。废除死刑的呼声不过在我国才出笼十几年的光景,要改变十几亿国人的这种“认同死刑基因”,不历经一个漫长的过程,显然难以被国人所认可。如果采取全民表决的方式,相信废除死刑的法律出台恐怕更是遥遥无期。改变一种传统观念原本已经很难,何况是改变一种和每个人的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远不是学术争论那么容易达成一致。

数千年“杀人偿命”传统观念不是专家用人道主义这个舶来品能够短期内融解了的。再者我国缺乏类似西方启蒙运动那样的权利思想宣扬运动。“自由、民主、博爱”为西方思想启蒙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广为当时民众的认可,在这些权利思想的引导下,人道性也必定受到人们的重视,最终才引发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但从我国的历史看,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反而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禁锢着人类的文明思想,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思想长期在社会中得到宣扬。另外数千年的非文明思想观念源远流长,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以不人道为由废除死刑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关于东西方在报应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我可以举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据报道,2000年在中国居住的德国人一家四口,被入室盗窃的四个中国人全部杀害,按中国法律,这四名凶手都得判死刑。可是,德国死者的家属却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方面提出对四个杀人犯不要判死刑。

对目前司法减刑被滥用的不满,是造成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深层原因。

一项刑罚的废除之所以遭遇到这么大的民意阻力,不能怪普通百姓学术水平低,不能怪他们缺乏同情心,缺乏人道主义,而是他们对目前中国司法界对减刑滥用的不满。在不少地方,犯人通过关系、金钱买通减刑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冲击了刑罚制裁的权威性。刑期可以“买卖”,死刑可以变成无期,无期可以变成二十年,然后还可以继续递减。这样一来,如果不把握好减刑这道关口,等于率先废除了某些死刑犯的死罪。如果现在废除死刑,只能使那些有权、有钱的家庭优先获得减刑权。而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快速减刑,死刑犯则可以在十年左右成为自由人。这样,只能是纵容刑事犯罪而不是遏制刑事犯罪。从这种角度讲,与其废除死刑,还不如保留死刑。至少,保留死刑可以让那些重刑犯没有“生还”的希望。在自我抑制犯罪动机上,会首要考虑这一点。

因废除死刑带来的“不安全感”是不可忽视的直接因素。

反对废除死刑,还有反对者非常“自私”的因素。如果没有死刑了,那些贪官岂不是更加无所顾忌,还有那些杀人的、抢劫的怎么办,现在社会上的犯罪已经很多了,这样一搞,老百姓就更没有安全感了。”虽然杀人者不一定杀到自己的头上,但是,从理论上让自己无辜丧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正因为这种可能性无时不在,才促使一般人觉得废除了死刑对自己更加不安全。这是因为,相对于能够杀人者而言,被杀者和准被杀者是弱势者。弱势者无法自卫,只能把安全的希望寄托给法律的庇护。如果废除了死刑,而杀人者又可能通过减刑重新返回社会的话,反而使这种“不安全感”甚至“恐惧感”愈演愈烈。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相当多专家和学者对这种民意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死刑这种问题不适合交由公众讨论和表决,因为公众是感性的,容易形成“集体无意识”,不能理性地看待死刑的废除。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相当多的人也不希望他应被判处死刑。如赖昌星之流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我说这个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

其实,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专家和立法者思考的角度是国家全局性的、长远的、整体上的。而中国的老百姓考虑的则是个体化的,从自我的切身利益角度出发的。理性的抉择是我们不能逃避现实,就其中国现实国情,结合民意,反废实为情理之中的事。任何人在没有足够的安全感的时侯就放弃传统思想去迎合潮流是完全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政府也是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实施了稳健的“限制渐强”死刑政策。废除死刑,尚需时日。

罪犯是人,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必须尽快废除死刑。但我们面临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是,在中国传统意识和文化氛围下,民众根本很难接受废除死刑。“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的观念,在中国民众心中太根深蒂固了。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

我在想,同样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难道就我们中国如此青睐这种“极刑”的庇佑吗。我有一本权威杂志上看到了这样一个发人深醒的数据:废除死刑多年的中欧国家瑞士在21世纪里近5年时间,只发生过11起刑事案件,平均一年不到二起。欧盟对瑞士人关于死刑的民意调查显示:95%的瑞士人认为死刑是不合时代潮流的。

这种现象难道仅仅是文化差异造成的吗试想,文化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土壤的培育。试想一下,中国人民如果也在这种祥和安逸的环境里生活。不安全感甚至恐惧感会有吗对废除死刑的忧虑还会出现吗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并非只是一种奢望。

归根结底,中国老百姓不主张废除死刑,除了文化性格之外,不尽理想的社会治安环境才是真正的症结所在。民众有时是感性多于理性,甚至容易形成偏狭的“集体无意识”。但民众不乏朴素的道德观念,更重要的则是死刑存废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排斥民众参与和讨论,首先在程序上就不正当;其次,这样的法律制定出来很难为民众接受;再次,在执行中,“强奸”民意的法律也难以推行。是的,法律不可能由民众起草制订,必须依赖社会精英,那些专家及民众选举出的代表是立法的主力军。但是法律万万不能脱离民众,如何协调呢,你让人民放心,人民就不会反对。你能保证人民安全吗法律必须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特别是那些以传统道德为基础的法律。法律的制定者们,只要你能做到让老百姓放心,老百姓就会支持你,拥护你。

这是中国的刑罚制度的环境,它的背后是强大的民意基础,他们认同的是朴素的正义观念、是非观念,在一种新的刑罚价值观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刑罚的社会意义始终和这种心理共生,单纯的从作为法律制度的死刑刑罚制度出发,谈死刑的废除抑或是分步骤的废除都存在教条主义的嫌疑。

从忧虑中挣脱出来的民意是死刑存废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这应该成为我们的共识!

综上所述,我认为,就目前中国的治安社会环境而言,废除死刑,为时尚早,废除是一种文明进化的趋势。是一种必然,实事求是,全球废除死刑的浪潮结合中国治安实际,死刑限制论才是我们目前的应对之策。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近些年刑罚发展的目标。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废除死刑”应是我国刑事制裁的终极目标。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教授在一次访谈中说:当一个社会教育公民不能杀人的时候,却在以法律的名义来执行死刑,这会给人们一个暗示,即只要有正当的理由,人是可以杀的。这与现代文明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犯罪者是野蛮的,但我们社会的对策应该是文明的。难道狗咬人一口,人也要反过去咬狗一口,才叫公平为什么我们可以容忍把咬人的狗拴起来,而不能容忍把犯罪人关起来、非要杀掉他

其实对于中国人而言,多元化的争论都是殊途同归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快缩短现状与趋势之间的差距,这才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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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赔偿项目有哪些?

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基本赔偿项目有哪些?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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