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案件的性质、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收取的保证金可以多一些,反之,则应当适当少收取一些保证金。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即: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按涉案件数额的1至3倍收取;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的特殊性,当对其犯罪嫌疑人需要取保候审时,如果不收取较高数额的保证金,将不能对他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甚至可能影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对严重经济犯罪不得适用取保候审,因此,保证金的数额并非是无限的。鉴于《六部委规定》中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问题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公安部将在制定这一规定时具体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在新规定未出台前,各地可以按《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中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待新规定出台后,再执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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