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598

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未被收监执行。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如罪犯李俊法,因犯奸淫幼女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又因年老体衰多病被同一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们在今年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考察时到当地派出所走访,当地派出所竟然不知其辖区内有此人,从而造成对李犯的漏管。

四、保外就医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保外就医期限有随意性。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但实际上从看守所或监狱保外就医出去的罪犯,大多数如果在保外期间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期限直至刑期届满。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查、续保或收监手续。有的即使办了复查或续保手续,也只是走走过场,不到实地考察,不与罪犯见面,仅凭罪犯亲属的一纸医院证明就搞定一切手续。如罪犯何富堂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因病保外就医即回老家居住,至今病情如何,保外就医条件是否已消失,只有靠每年一度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项检察时罪犯亲属邮寄过来的医院证明作依据。有的甚至对保外出去的罪犯根本不管不问。如罪犯刘长保因病保外就医出所后,至今不知其情况如何。

五、监外服刑罪犯脱管失控,检察机关无从监督。如1995年6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的罪犯彭启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15年6月28日止。96年10月11日因病被保外就医出所,2001年3月外出至今音信全无,形成严重脱管失控。对此,检察机关除了提出检察建议之外没有于法可依的、更为有力的监督措施,因而检察监督就显得非常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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