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其他在取保候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这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法律咨询:累犯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我哥属于累犯,目前案子已经移交法院,由于我家要求重新签定伤情,因此目前还未最后定罪。我哥目前还关押在看守所中,可他除了患有脑瘤外前几天又得了脑膜炎。看守所建议我们家花钱办取保候审,可对于我哥这种情况,能办理取保候审吗另外,即使花钱后看守所放人了,是不是法院还是有权将我哥带走
律师回答:
建议你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你家少的问题很复杂,既然已移交法院,取报必须经法院批准,看守所无权办理。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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