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及文书格式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4.嫌疑人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戴普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恒丰大厦十五楼东区
联系电话:05573023418、3061851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年月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张母亲李的委托,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张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张亲属的授权委托,律师申请对张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张的母亲。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指嫌疑人若是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额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张是否寻衅滋事的有关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而且张刚刚成年,又系偶犯,且其已有悔改之意。因此对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张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含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张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其年迈的父母的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张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及合情的,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如果检察机关批准对张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件。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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