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明确地规定了审理期限,而唯独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的死刑复核程序一章对期限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刑事诉讼法只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作了些具体化的规定,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但均未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期限性的规定,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法律咨询:
您好,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律师解答: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民愤不是极大的;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相关法律知识:
任何一个程序的设计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为达致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需要明确的是只靠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就能对所有死刑案件起到纠错防错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如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独立、中立,控辩平等对抗以及其它为确保公正而设的刑事诉讼制度,再完善的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也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仅就死刑复核程序而言,本人认为应做如下调整:
程序启动。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出于对死刑案件的谨慎大都对死刑案件规定了强制上诉的制度。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6条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向较高级的法院上诉,并采取步骤确保必须提出这种上诉。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于死刑、无期的判决,上诉权人不得放弃上诉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死刑上诉问题上并不严格遵守法院被动和不告不理,这是为了死刑的慎重适用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一些观点认为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强制上诉机制。但实际上这跟一二审法院审理结束由法院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复核的方式相比,其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在死刑复核的启动上仍应坚持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的方法。
复核方式。兼顾公正与效率应采用听证式的死刑复核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将全国分成数个区域,由若干个巡回合议庭到被告人所在地不公开的听证式审理。各巡回合议庭负责的区域应定期轮换。采取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性和具备有效监督的听证式复核方式,对所有死刑案件必须进行复核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到场履行控诉和法律监督职责。应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到场,但被害人也可选择不参加听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必须参加复核听证。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除非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或者控辩双方的一方提出请求,证人、鉴定人无须到庭参加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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