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取得取保候审的问题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616

能否取得取保候审的问题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法律咨询:能否取得取保候审的问题

在被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前,如果双方早点签订调解赔偿协议,并对方并出具了谅解书或出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话,那是否有可能不会被取保候审或不予刑事立案呢

律师解答:一般来说,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酌定情节。同时还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实践中,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如果双方早点签订调解赔偿协议,并对方并出具了谅解书或出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话,一般都按取保候审或者直接撤销刑事立案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义即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第二,续保问题。高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三,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具体的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第四,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宣布取保候审有的认为应当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有的则认为应当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五,保证金交纳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该条规定设立的保证金担保,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旨在应用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确保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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