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举证责任时限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614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举证责任时限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法律咨询:民事诉讼案件,简易程序,第一次开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后又向法院弟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现在法院又通知再次开庭,法院是否有权这样做如果法院坚持要再开庭,作为原告应如何反驳

律师解答:你应当参加开庭,依《民事诉讼法》130条抗辩,但注意审查被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若被告有正当理由,案件可能会继续审理,而不做缺席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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