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死刑制度的废除之争
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与限制死刑的主张后,西方的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的优劣利弊开展了长达200余年、至今仍无休止的死刑存废之争。具体而言,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死刑是否符合伦理正义和人道的要求。主废论者认为死刑侵犯基本人权,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漠视,与人类的伦理正义价值观背道而驰。主废者则认为正是由于对罪该处死的犯罪处以死刑才是真正的人道,这样既保护了受害者,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符合社会的伦理正义。死刑对于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是否具有威慑力。主废论者认为死刑的威吓力是迷信的、非科学的幻影,对于个别不堪改造的犯罪者而言,让其像牛马般地劳动的终身监禁所产生的持续的痛苦,所能让人产生的畏惧远大于给人瞬间痛苦印象的死刑所产生的畏惧
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其威慑力更不明显,因此经常适用死刑之时并不能降低犯罪率,而在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也未见明显上升,这一结论在托斯卡纳区、美国纽约州、法国等地区和国家得到实践的验证。主存论者则认为死刑所具有的威慑力是其它任何刑罚都无法比拟的,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具有最大的一般预防功能。死刑是否存在误判后难以纠正的问题。主废论者认为,死刑一旦误判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实践证明,即使采取最谨慎的态度,也难以消除误判死刑的可能性。主存论者则认为,误判难纠的问题在其它刑罚也同样存在。被误判徒刑的罪犯,有的冤死狱中,死后才得以纠正;有的在服刑一段时期后才得以纠正,但他们过去所丧失的自由都无法挽回。误判难纠问题,应通过严格审判程序和慎重对待死刑的态度解决,而不能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死刑是否符合民意。主废论者认为,民意测验对象对死刑知之不多,一般仅凭自己的信念做出判断,如果对死刑的本质和实际情况有所了解,则死刑支持率就会明显下降。而且,民意测验的方法也不妥当。主存论者则认为,死刑已深深的根植于国民的意识之中。就现实情况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民众都视死刑为必不可少的,轻言废止死刑将得不到国民支持,因为国民欲求是制定刑法的基础,不反映民意和国民欲求的法律是没有根基的苍白的法律。法律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经济。主废论者认为,死刑费用之高昂远非其他刑罚所能比拟,死刑体制中审判程序、上诉程序和矫正程序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主存论者则认为,死刑之执行较为干脆利索,死刑执行以后,国家即无必要再去负担死刑犯人的衣食住行,也没有必要再去支付监管人员的工资福利,执行死刑之负担远较执行长期徒刑来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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