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事情将不了了之
本人属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的,家中的自留山杉木于2011年2月底到3月初期间被非法买卖并盗伐达30立方米以上,2011年4月1日在三元区森林公安分局立案,2011年5月19日左右犯罪嫌疑人之一被拘留,2011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二也被拘留,但是6月14日两名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本人打电话询问负责此案的指导员,他们该给我们家的赔偿要等什么时候才有结果,他的回复是:考虑到这两名嫌疑人都是本地人,所以采取取保候审,时间要比较久,要等警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方该给我们家的赔偿也要等到法院来判决。对于这个回复,我心里却觉得迷茫,有一种“事情会不了了之”的感觉。我想问的是:
1、我们该主动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好早日取得赔偿
2、这种取保候审的背后有无什么特殊的含义
3、我们的立场就是要他们赔偿,如果为了取得这个赔偿却需要再付出其他经费,那这个赔偿就会变得没意义了,律师们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
律师回答:
赔偿事宜等检察院或法院通知,到时你们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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