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非常严重。专门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出现新动向,要及时完善金融犯罪特别法,以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利益。「关键词」金融犯罪特别法一、一、金融犯 「摘要」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犯罪,特别是金融犯罪非常严重。专门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金融犯罪不断出现新动向,要及时完善金融犯罪特别法,以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利益。「关键词」金融犯罪 特别法一、 一、金融犯罪特别法的概念和特征金融犯罪应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特别法在理论上就是指专门针对金融犯罪制定的、包含特殊内容的法律。它只适用于金融犯罪而不适用于其它犯罪。在我国现行立法上,金融犯罪特别法就是指刑法典分则第3章第4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5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特别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首先,金融犯罪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以金融犯罪一般法的存在为前提,是相对于金融犯罪一般法而言的。它们共同调整金融犯罪法律关系。这就出现了法律规范的冲突,或者叫法条竞合。在出现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问题。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一般法。那么,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哪些法律规范属于金融犯罪特别法呢?从理论上讲,金融犯罪特别法就是专门针对金融犯罪制定的法律,只适用于金融犯罪而不适用于其它犯罪的法律行,主要存在于《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文件之中。我国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条款都是金融犯罪特别法。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冲突时,优先适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法律条款;当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冲突时,优先适用金融诈骗罪的法律条款。其次,金融犯罪特别法具有特别的内容。从法律的内容来看,特别法一定要有特别的权利规定或者特别义务规定或者特别的法律责任规定。否则,就没有资格叫做特别法。金融犯罪特别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另一类是侵害金融财产权罪,在现行《刑法》中,被称为金融诈骗罪。这两类金融犯罪特别法的特别之处表现在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般法相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法定刑明显要重一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共有伪造货币罪、洗钱罪等二十五个罪名。这些罪的最低法定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拘役刑,没有罚金或者管制的刑罚的规定。作为一般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一百一十九个罪名,其中法定最低刑为罚金或者管制的有六十九个,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可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责任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金融诈骗罪共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八个罪名。它们的刑事责任最低为拘役,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为死刑。而作为一般法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最低为罚金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显然,一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比较轻。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以上海为例,根据权威部门犯罪资料的统计,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平均每年以4.8%的比例递增。目前,此类犯罪已经成为上海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中,仅次于合同诈骗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上海的金融犯罪案件不仅逐年递增,呈现持续多发状,而且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与犯罪手段变得更加多维状。现在的金融犯罪主体出现多种层次的现象,既有单位,也有个人;既有境内人员,也有境外人士;既有业内人士,也有各类公司的人员。采用科技手段变造、伪造银行票据的,以及利用计算机技术作案等,犯罪手段越来越多。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从美国的金融犯罪实际看,情况也差不多。在美国,金融犯罪呈现国际化、高科技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介绍,美国目前金融犯罪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诈骗;二是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或伪造他人身份资料诈骗金融机构;三是使用假支票、假信用卡诈骗。美国的洗钱犯罪严重。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洗钱所占用的资金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至5%,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即金融犯罪特别法,将130多种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列入洗钱的范围,从重处罚。特工局、联邦调查局、国税局、海关总署、缉毒局、邮政局、烟酒火器局、移民局等均对洗钱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述执法机构根据对其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管辖权来确定对洗钱案件的管辖。并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零售商将一万美元以上现金交易往来情况进行报告,要求当事人填写法定表格,使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资金追踪,从而提高控制洗钱犯罪的能力。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已经进入“核金融”时代,所谓“核金融”时代,是指在当代社会,金融工具已经发展到有如核武器能量式的层次,具有毁灭性的杀伤力。例如,1997年3月,东南亚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比当年“二战”时期美国向日本广岛投放原子弹所造成的损失大得多。由此可见,在这个“核金融”时代,在享受对外开放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应的巨大风险。未来的世界大战很可能不是军事大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贸大战,而是一场声势浩大、绵绵无期的金融大战。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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