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宜书面告知
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是并未规定告知方式。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一般是口头告知,而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并没有列出相应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将刑诉法有关规定的内容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理由如下:
一、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时,只是口头上告知应遵守的规定,少数干警甚至忘记告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侦查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时间一般比较长,如果仅仅用口头告知的方式,一些被取保候审人会忘记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书面的方式告知,有利于他们对相关规定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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