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传统模式的局限──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犯罪学思考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710
(江西南昌社科院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不仅能够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恢复社会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其能够促使未成年人犯罪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及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避免了由于自我意识模糊所导致的错误角色定位,从(江西南昌社科院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不仅能够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恢复社会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其能够促使未成年人犯罪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及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避免了由于自我意识模糊所导致的错误角色定位,从而起到挽救失足者,降低重犯率的作用。因此,倡导刑事和解有助于从制度上和理念上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挽救及降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犯率。【关键词】:传统模式;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犯罪学“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南非]大主教图图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作为当今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刑事和解根源于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是继惩罚模式和改造模式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治理模式。由于其超越了对传统犯罪“报应式”治理的局限,转而关注犯罪处置中的人道主义、正义回复以及利益平衡,因而使司法程序之和平实现成为可能,并在客观上暗含了矫正犯罪行为,促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刑事司法政策,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①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无论是惩罚模式抑或改造模式均将未成年人犯罪者作为失范者而贴上“罪犯”的标签,既不能有效的根除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结构根源,客观上反而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者对司法程序乃至整个社会的逆反心理,因而难以阻止重犯的发生。这种传统的局限促使了一种既不以犯罪惩罚为着重点,又不以改造为中心而以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和平解决争议的道路的出现,故刑事和解制度在这种趋势下应运而生。②本文之目的,乃在于以犯罪学的视野,从挽救未成年犯罪者的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进而倡导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从制度设计理念上重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挽救。二、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实背景(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实认识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和解并不是一个晚近才出现的概念,其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而作为一种系统的刑事思潮和理论,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是一种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认可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③从概念上看,刑事和解系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些受过训练的自愿者)使犯罪人与被害者④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创造条件。⑤相对于刑事和解,“私了”更为公众所熟悉,纠纷双方不经国家专门机关调停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做法曾一度非常盛行。但是刑事和解不等于“私了”,还包括了国家专门机关的协助解决等要素。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对特定的公诉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着眼于更好的救助被害人及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有意识地借鉴了刑事和解的做法,北京、上海、江苏、湖南等地还出台了相关规定。⑥特别是湖南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21日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按照官方的说法,《规定》出台主要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在《规定》的指引下,已有多起轻微伤害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得到了处理,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起到了“被告人自愿,被害人满意”的双重效果。上述立法、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司法开始寻求一种新的犯罪处置方式来探索有效地治理犯罪的途径并达到增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的功能。尽管这些探索并非明确冠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之名,但无一例外都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适用对象,这种状况表明,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结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5页)上一页12345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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