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理论界关于拘役刑的存废之争
拘役刑的存废之争由来以久,20世纪50年代,一些学者就认为短期自由刑弊端很多,以至后来在刑法修订过程中提出不应当在刑法中规定拘役刑。其弊端主要有:刑期太短,不利于改造罪犯,也不利于威慑其他可能的犯罪者;容易在罪犯之间发生犯罪意识的交叉感染,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容易断绝犯罪分子的自新之路,促使罪犯自暴自弃。
也有学者认为废除拘役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是不应该的。所谓不现实,是由于罪刑相适应乃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所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刑罚报应观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轻微犯罪,而我们迄今尚未找到更为合适的且能为社会所接受的、与这些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处理方法,如果此刻取消拘役刑,势必是法律对这些危害行为无法给予恰当的处罚。所谓不必要,是由于拘役虽有不少弊端,但多是可以通过对其进行改革完善,采取补救措施就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的。在这方面,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所谓不应该,是由于拘役刑对社会发展不可缺少,它对一些特定犯罪,如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等轻微犯罪分子确实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作用,并对其他可能违法犯罪者起到一般预防作用。一旦废除,法律对这些犯罪就显得无能为力,不利于预防轻微犯罪。而且一旦废除拘役刑,势必影响刑罚制定的连续性,不利于刑罚的执行。
经过争论,虽然主张保留的意见占了主导地位,并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是,拘役刑的缺陷却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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