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止死刑的西方国家
在西方国家,引导死刑废止的积极因素主要有:
积极的人道与人权观念。在政治上废除死刑时,很多国家就是以死刑有违人道与人权为理由。如西德在其《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接着,在其第16条废除了死刑。大赦国际于1997年发布的《斯德哥尔摩宣言》中称,死刑是根本残忍的、不人道的与有辱人格的刑罚,且侵犯生命权;死刑的适用对于卷入该过程中的所有人都是残酷无情的。欧盟也以人道、人权为主要理由推动废止死刑的立法活动。在他们看来,废除死刑甚至成为区别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保护人权与践踏人权的分野之一。有学者研究指出,西方国家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始终是在坚持人道主义的背景之下进行的,人道主义是支持废止死刑诸多力量中最软弱、最持久、最重要的一项
宽容的法律价值观。西方哲学家德里达从哲学上深入分析死刑,出发点是人性与人道,但其切入点主要是宽容。死刑则否定了对罪犯的宽恕,意味着无可补偿或者不可宽恕,不可逆转的不宽恕。“宽恕的可能在于它的不可能,宽恕不可宽恕者才是宽恕存在的前提条件,宽恕的历史没有终结,因为宽恕的可能性正来自于它看似不可能、看似终结之处。”在宽恕的理性光芒之下,对死刑犯不必以消灭其生命作为惩罚。所以,西方国家废止死刑,虽然有些没有百分之百的民意支持,但在社会中实际上取得了较为广泛的民众理解。另外,在这些国家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安全的保障也为废止死刑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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