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8 浏览:629

【公民的政治权利】浅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联合国宪章》宣告,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使这一要求第一次得到具体表达。《世界人权宣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极度恐怖的背景下通过的,这是世界各国第一次尝试就包罗万象的各种人权达成一致意见并用一份单一的文件把它们反映出来。正如其名称所示,当时并没有把它制订成一项条约,而是制定成一项体现普遍协议精神力量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宣言。因此,它的宗旨被称为是确定“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概括地说,《世界人权宣言》确定了两大类权利和自由: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在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已经取得了广泛的一致意见:人权应当以条约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项条约对于同意受其条款约束的国家将直接具有约束力。从这一认识出发,在人权委员会进行了广泛的谈判,人权委员会是成立于1946年的政治机构,由各国代表组成,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会议,对各种人权问题进行讨论。1966年,大会通过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成为一系列广泛涵盖人权领域各种问题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条约的基础。这些条约界定了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规定了基本标准,由此产生了100多项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公约、宣言、整套规则和原则。

除了这两项公约以外,联合国还制定了五项核心人权条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其中许多条约还有任择议定书,这些议定书实际上是自成一体的条约,为它们所关联的条约正文补充了实质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这些条约、包括两项公约都采取了同一种模式。它们在通常称为条约的“规范”部分提出一系列实质性权利,由此界定条约所涉领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由条约本身设立的一个独立的监测机构――即委员会――负责监督缔约国对条约的执行。这些委员会由条约缔约国推选的独立专家组成,他们在人权领域的公正无偏、独立性和经验使他们完全有资格对照有关条约中提出的标准,对缔约国所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就《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言,为此目的设立的条约机构是人权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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