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外国保释制度概述
保释在外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采用,它是指被羁押待侦查、审判的人提供担保,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而获取释放的制度。保释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减少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费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单行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对保释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此制度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较为相似,但又有很大区别。
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首次确立了保释制度,明确规定了被羁押人享有申请保释不予羁押的权利。该法对后世影响很大,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纷纷确立了这一制度。如美国联邦宪法第8条修正案、英国的1976年保释法、日本刑诉法第88条到第98条都有对保释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纵观这些条文,我们发现,虽然各个国家不同属一个法系,历史背景、政治条件、法律文化也各异,但在保释制度上却具有较大的共性。
首先,外国的保释制度都是作为羁押的配套设施而存在的,保释以羁押为前提,无羁押则无保释。其次,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即法律允许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释在外,是归还他们应有的自由权利而不是重新赋予他们自由。保释权在西方作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还与沉默权密切相关。这是保释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第三,保释制度适用时间较为灵活。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时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都存在保释问题。最后,关于保释的适用范围,各国规定得都较为宽泛,这是因为在外国,保释普遍被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英国保释法和日本刑诉法均采取排除式立法体例,即明确规定几中不予适用的情形,除此之外均可适用保释。在美国,所有司法区对除死罪外的轻罪被告人都适用保释,对死刑、重罪被告人适用保释与否,有些法律规定不予适用,大多数州则规定由法官或司法官酌情决定。因而,在外国,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交纳保释金、具结或提交保证人的方式获得保释。其中,交纳保释金是实践中采用的主要取保方式。对于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以适用不交纳保释金的自我具结和提交保证人的方式获得保释。
除此之外,各国的保释制度还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纳足额保释金的同时,必须遵守一定的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通常是:保证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随传随到;保证在保释期间不再犯罪、不影响证人、不妨碍本案或其它案件的审判。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项规定,则会导致没收全部或部分保释金、撤销保释并逮捕被取保人,甚至对被取保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决定撤销保释的决定,大都由法官作出。而法官依据法律规定或自由裁量权对被拘禁者作出是否适用保释的决定时,通常会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同时,法律还赋予检察官和被告人对法官保释决定的申请复议与上诉权,使保释制度在体制上更加完备,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防止法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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