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给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一方面取保候审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照顾家庭或从事原有的工作和劳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各项开支,从而减少羁押场所的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诉讼制度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议的不断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一、当前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
结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007年的司法实践来分析,有着以下特点:
1、取保候审适用率低。2007年该科全年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被告人共783人,其中被取保候审的为307人,仅占总数的39%,其余均被羁押。且只有公诉、审判机关审查后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的,基本上没有将羁押性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而实践表明,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绝大多数判的是缓刑。
2、适用罪名相对集中。以下二类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数额较大且案发后已退赃的盗窃案件,占29%;已解决或大部分解决对被害方的赔偿问题的交通肇事案件,占26%。
3、本地人适用取保候审率高。该科2007年取保候审总人
数中,籍贯为江苏海门的比例高达86%。可见本地居民的取保率远高于外来人口。事实上,户籍地也是司法机关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重要因素,因外地人口流动性大,无固定的住所及稳定的社会关系,不易监管。
4、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比例较高。该科2007年未成年人的取保率为67%,大大高于39%的平均取保候审率。因我国历来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且未成年人犯罪多有偶发性,主观恶性小,很少预谋,且在监护人管束下,发生逃跑及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小,所以尽量适用取保候审。
二、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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