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534
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摘要】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MP4、MP5、电子商务等,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摘要】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E-mail、MP3、MP4、MP5、电子商务等,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如何预防及治理计算机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紧迫问题。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与现实犯罪的交织性、随机突发性、隐蔽性、跨国性等特点。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及控制对策进行探讨。【关键词】网络犯罪对策立法完善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互联网在全世界的发展非常迅速,计算机网络也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其正全面改变着我们熟悉的这个世界,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但是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进步、幸福,犯罪问题也如影随形。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网络空间还不是一个“法制社会”,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又严重滞后,从而使得电子空间无政府状态日益加剧。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特点(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这与我国刑法一向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罪名的标准有很大的关系。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正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仅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1对应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在订立上述条款时,并未盛行网络犯罪之概念,故其实际使用的是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或者以网络为侵害工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学说其实是包括了刑法第285条、286条的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也包括了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罪、贪污罪、盗窃罪等传统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按侵害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该决定实际上采用了广义的网络犯罪的涵义。依据广义说,绝大多数传统犯罪,除抢劫、强奸、走私等需要行为人在现实空间中完成外,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2广义说基本上涵盖了网络犯罪的涵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归结为网络犯罪。在实践中,也存在以破坏性手段攻击网络硬件设施,如损坏路由器、交换机等中继设备,也会给网络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显然不宜作为网络犯罪来看待。也并非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就是网络犯罪。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实施等一系列行为,行为人可能有部分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如实践中遇到的聋哑人盗窃团伙通过互联网联系预谋盗窃过程,虽其有部分行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但其主要的行为仍是在现实空间中完成,也不能作为网络犯罪看待。综上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储存、运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以及它主要在互联网上实施并完成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二)网络犯罪的特点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1、互动性、隐蔽性高、风险性小,犯罪主体趋于低龄化且很难确定,取证困难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消除了国界,使得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分离,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为多。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世界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这类网络犯罪几乎没有任何的目击者,给案件的发现和侦破带来极大的困难,比如时下比较流行的发帖子,有些人遇到自认为是不顺心的事,然后在网络上发贴子侮辱、诽谤他人,他人浏览网站后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依照其行为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实施行为的人以诽谤罪起诉,但是网络上能找到只是IP地址,至于行为人是谁真的很难查找,或者说根本找不到。而且目前发生的网络犯罪非常明显的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有很多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不是为了追究经济利益,只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2、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电力、国防、银行、航运、通讯系统等国家的各个部门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3、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者是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4、司法规定及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性目前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有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步破坏性病毒等,这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上传播色情犯罪、网络侮辱、诽谤及恐吓犯罪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一种新生技术,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人员知识相对缺乏,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并且电子空间目前处于“无政府状态“。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只是在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才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做了明确的规定。二、关于网络犯罪的对策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必须要综合利用各方面的手段,制定多方面的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的危害性。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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