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2007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或2008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826.7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河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二○○七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685.1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29.28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16981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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