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致人残疾也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案例:甲于2010年6月被乙殴打致伤,经治疗未能痊愈,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甲的父母均为60周岁。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2000.00元。乙的答辩理由之一是:甲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为甲未死亡,其仍然可以赡养自己的父母。
乙是否应当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类似案件的受害人在要求加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时,没有就“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诉讼请求,而受害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被扶养人的,权利人几乎都提出该项请求。这一现象导致人们误认为:只有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权利人才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规定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虽未死亡,但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供了依据。
故,乙应当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项赔偿的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案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x数被扶养人中最长被扶养时间x伤残系数÷扶养人人数。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如果发生在此期日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将不再单独存在,而是计算后并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关于侵权致人残疾也支付“被扶养人生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