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典胡丽琴律师整理
在离婚案件的管辖上,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一、 级别管辖:
对于大部分的离婚按键来说,受理的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如惠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法院,如在惠州,受理一审离婚案件的可以是惠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大亚湾区人民法院。
二、 地域管辖
(一)、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籍贯所在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如,张某想要与其配偶李某,这时张某就必须到王某的住所地提出离婚。如果李某一直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a,那么该案件就由a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李某已经离开了其户籍所在地到外地b居住连续满1年以上,那么张某就必须到b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李某是因为生病在医院住了1年以上,则案件仍然由a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b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c在劳动教养的;
d告被监禁的。
e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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