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728

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也即要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后,单位没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者也未在一年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这些劳动者因为没能认定为工伤,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其实这是对该条例的误读,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所丧失的只是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及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支付相应赔偿的权利,并不排除其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当然此时的赔偿义务主体变为了相应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只是对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的时间规定,超过该条例规定的时间后赔偿义务主体转移为相应用人单位。劳动者同样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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