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
法院认定责任困难
对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没有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法院如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较大的困难,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事故认定书,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部门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对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复议。这一调整,把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难题。
比如,法院觉得责任认定明显不妥,能否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还是由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认定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由于法官并未目击现场,且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人员,存在不少困难,在一般情况下,仅凭现有案卷材料很难将原责任认定推翻。但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似乎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不少当事人在诉讼中仍然按交警部门的责任分担请求赔偿数额,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不等于法院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这一比例不一致时,法院是否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还是只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也不明确。
民事诉讼与刑事程序相冲突许多交通肇事案件,被告方都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刑事与民事程序存在一些冲突。首先是程序选择问题。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需要中止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本身就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还要忍耐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权利。而且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外逃,如果这样的案件中止审理更使当事人权利实现遥遥无期。另外,对一些明显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要求,法院就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收案。于是,受害人一方就选择车主或挂靠单位起诉,对这样的案件法院又不能不受理,事实上使法院处于尴尬境地。
法律文书送达难
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都可能是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有的被告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举家外出躲避。邮政部门的退回原因说明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本人拒收;本人不在,父母拒收;本人不在,家人拒收;全家外出打工;查无此人;地址不详。对于拒收的情况,法院往往要再次进行直接送达、或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客观上延长了办案的周期,使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实现。而且难以送达的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是外地过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案件被告的地址多是原告从交警部门了解到的,有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
案件执行难度大
执行难的原因:1.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大多处于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形,不能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家属也不愿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公、检、法机关在对该类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追究刑事责任意识强,而对查封、冻结财产等意识不强,使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变卖、隐匿其个人财产。2.由于事故责任人年龄低龄化,甚至是一些社会无业青年,并且绝大部分并未成家立业,这一部分人刚离开学校或刚出到社会参加工作,他们积累的社会财产不多,履行能力低,不利于事故的赔偿。
3.交通事故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居多,款项很难获得全额赔偿。根据目前我市农民大多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实际情况,仅靠农民自身的收入无法履行高额的赔偿款。因此,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4.事故车辆投保少,受害方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在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型的车辆一般都有购买保险,但摩托车则相对较少购买保险,而两轮摩托车在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却又占到多数。个别引发事故的摩托车是经过多次转卖的,已到报废期,根本就没购买保险,从而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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