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甲乙丙三方各担多少责任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849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有关鉴定法律、法规和委托机关的委托,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科学鉴定之后,将鉴定所依据的资料、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步骤、鉴定结论及其科学依据等内容,用文字表述和图片对比方式制作成的一种法律专门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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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事情经过

甲方请乙方帮忙锯树,工期一天,但是中途乙方因事耽误几个小时,回来的时候因时间不够,在经过丙方家门口时乙方开口叫丙方帮忙,甲方和丙方是亲兄弟,丙方同意帮忙,但是在锯树的时候发生意外,乙方锯一段树时,砸了丙方的腿,丙方左腿骨折,在医院住院期间,甲方负责全部医疗费用近20000,且全程照料至出院,途中经过甲方百般要求,乙方赔偿3500元,现出院在家疗养的丙方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打官司甲方胜算的可能性有多少!请问,甲乙丙三方各担多少责任!

律师回答:

甲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丙为甲的利受到损害,丙的帮工行为甲没有拒绝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045155665001,13904808407E-mail:gmfhrb@sohu.com

执业机构: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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