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残疾辅助器具费新旧对比
旧:称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配制残疾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除属于有辅助劳作和代步功能器具外,其余均按一次性的配制计算使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残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每2年更换1次;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1的标准计算费用。
新: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比:1、新标准规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不一定只能按普通适用器具费用标准,可以参照专业机构意见;2、新标准对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不再作硬性规定,而是规定参照专业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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