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必要性
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劳办发306号文:“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
由于护理依赖程度是残疾的划分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工伤标准、交通标准及人体标准的一至三级的具体条款并不都具备护理依赖的要件,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有护理依赖存在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只有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才能获得护理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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