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750
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赔偿案件的听证是在听证人的主持下,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围绕司法侵权损害的事实与后果、赔偿范围、方式与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分担、法律依据等进行举证、质证、辩证,由听证人对有关证据及事实作出初步认定的活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听证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听证前10日向听证参加入送达听证通知书。

确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于听证前3日将听证参加入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听证参加入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5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交代注意事项,宣布开庭纪律,并将有关情况向听证人报告。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入及其委托代理入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和听证人、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听证参加入的权利,义务。

听证开始后,在听证人主持下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赔偿请求人陈述申请赔偿的请求及事实与理由;2、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陈述答辩的事实与理由;3,复议机关陈述;4,听证人根据以上陈述与答辩归纳本次听证的焦点或重点;5,听证参加入根据听证人归纳的焦点和重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6、听证参加入最后陈述综合意见;7、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结束。并宣布拟公开宣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日期及送达方式;8、最后,由听证参加入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人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对于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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