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劳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对于劳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相应规定。
对非因公死亡职工的补贴费用主要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相应的法律依据:
甲、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乙、大劳发[2007]138号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丙、大劳发〔2008〕8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4、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6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定额保障,在全市统一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4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1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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