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同时享受
我是新疆博乐州的一个劳资员,有一个关于工伤的赔偿问题请教一下:
我二哥是新疆克拉玛依油田的一名职工,在今年的8月12日乘车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该单位现口头上已认定其为公伤,但在当地工伤认定操作过程中,必须让申报工伤的人出据当地交警部门赔偿金额,然后再补其差额部分。既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双重赔偿。
我查阅了有关资料,了解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的一种社会行为,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二者应是互不影响,在网上律师也表明应该是双重赔偿,但当地律师说在新疆只能赔偿一头,网上律师是胡说的。
我做为一名干了十三年的劳资员,劳动保障报一直是我工作中的良师益友,在政策把握方面,我始终坚信鲁志峰律师的看法,现请教鲁志峰律师,即:职工在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中,能否享受双重赔偿,如能享受,在新疆克拉玛依这地方,我要通过什么方法才能获得双重赔偿
关于工伤与民事伤害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能否双重享受的问题,在工伤争议处理中,一直是个焦点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只有在民事赔偿数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方可以工伤待遇补足。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考虑到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民事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或者由于侵权人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竞合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从工伤待遇中扣除。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同时享受并不矛盾。
我个人倾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工伤职工不能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因为,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一项待遇不应双重享受,何况向医药费、住院费这些费用,只有一套正式发票,职工不可能报销两次。当然,在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选择上,我认为,职工有权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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