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查处难、定罪难是司法界公认的事实。之所以难办,笔者认为除了发现案件线索难外,关键是证据固定难,因为受贿案件中对人定罪的主要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即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行贿人的证言或供述。而言词证据往往存在易变等特点,一是受贿人与行贿人都是亲身经历的行为者,其供述或证言都是直接证据;二是由于畏罪心理、侥幸心理、以及双方系利益共同体等原因,受贿人和行贿人的言词极易改变,造成前后证据真假难辨,最终导致对受贿人定罪难。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人员制作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随着庭审方式不断改革,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成为辩护律师辩护的突破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受贿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关于受贿案件中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讯问笔录首部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讯问笔录首部是的开头部分。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这部分笔录制作看似很简单,其实也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部分制作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注意:.未准确及时填写讯问时间。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没有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2)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3)只填写结束时间,没有讯问开始时间;(4)错误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由于上述不规范制作行为,往往导致笔录上的讯问时间与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上的时间不符,甚至无法解释讯问时间是否已超过2小时,就有可能违反了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且,笔录中未准确填写讯问时间,还可能会触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被或的,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2.地点填写错误。实践中,地点填写错误往往是记录人员随意填写或者在做笔录时没有填写而事后补写造成的。笔录中讯问地点填写错误也可能会造成证据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讯问笔录上填写的地点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的场所;(2)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以,笔录制作主体只能由两名以上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侦查人员或者由独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法定的书记员共同制作。目前,讯问笔录在制作主体上往往存在以下问题:()讯问笔录中没有填写讯问人和记录人;(2)只有讯问人或者记录人;(3)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4.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告知事项也是讯问笔录首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笔录只填写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或只写进行法制宣传等,便直接进入正文。由于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化,犯罪嫌疑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告知,进而翻供。比如,以讯问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辩称侦查人员没有告知有的权利等。因此,笔者建议:()应依法完整载明告知事项。介绍侦查人员的身份时应写明:我们是某某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具体事项,不能只是笼统地写介绍身份;(2)说明谈话的目的要表达清楚。可以表述为:现根据某某规定以涉嫌某某犯罪对你侦查,或者依法对你采取某某,或现依法向你讯问某某事项。可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采用相应叙述方式;(3)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应具体。如,第一,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问题的要求,表述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你对我们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表述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次讯问以后(或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你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申诉、控告(或聘请律师为你);第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表述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具体宣布相关内容)。笔者认为,上述告知内容最好是在讯问笔录纸上直接印刷固定格式,这样既可防止遗漏,增强笔录规范性,又可以提高笔录效率;(4)一定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内容听清楚没有?这句问话绝非赘述,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讯问笔录上没有犯罪嫌疑人承认已听清楚,表示已懂得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够严谨的,此处留下缺口,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成为日后翻供的突破口。
关于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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