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743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相关阅读

相关阅读

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发生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

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

期羁押九年至今仍未审结法律专家评论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