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据侵权行为法方面专家称,该赔偿国外法基本没有规定,而是我国的特有类推适用法律规定,它保护的是伤害致残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权利。《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分为两类,第17条第2款规定是残疾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首先要解决被扶养人的范围,《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次是赔偿标准与计算,《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第2款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是对该赔偿幅度上限的限制性规定。
《解释》规定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实际生活看,残疾人健康时或者死者生前平均每月可以用来自己支配的总收入,减去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支出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支付扶养他人的生活费,换句话说,个人用于家庭的全部支出包括残疾人本人的费用。因此,按照《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义务人所支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肯定要高出残疾人本人工资收入或者实际总收入,这表明《解释》第28条的计算标准本身就存在着严重问题
本院的鉴定机构都要看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采信,可见其可信度基本不存在。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