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属于被扶养人以及“无其他生活来源”
实务中,常以原告方提供的户籍簿或者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准认定某人是否属于被扶养人之列。这里面就存在二个问题:一是随着国家对户籍管理不如以前严格,为了就学和生活的方便,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挂户现象,挂户人往往与挂户家庭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
因而,光凭一纸户口簿很难区分原告所列的被扶养人是真是假,特别是异地诉讼,更难判断。二是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明居民或者村民亲属关系的职能,且碍于熟人关系有时还出具虚假的证明。目前除了深入调查了解、要求被扶养人到庭接受质证外,尚无其他更好更经济的方法加以甄别。
对于“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判断:被扶养人自己没有劳动能力,主要由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又没有经常性的收入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或者虽有偶然性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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