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怎样计算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951

被扶养人生活费怎样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改变了以往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将计算标准确定为: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种计算方法虽然综合考虑了扶养权利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双方的身份、职业、家庭状况、资产、收入等客观情况,同时又参考了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还可能遇到下面的问题:

1、被扶养人除了受害人之外还有其他的扶养人,此时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处理该问题的方法为:“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到那部分。”结合《婚姻法》的规定,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若父母中的一人死亡,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第款确定一个数额,然后再取其一半作为应当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实践中也大都这样做。但是当各个扶养人之间经济能力悬殊较大时,再按照这样的比例分摊则有失公平。比如,现在有许多家庭妇女,基本上就是操持家务,有的甚至远离家乡在外地陪孩子读书,经济来源完全依靠男方提供。这种情况再按照以上的方法平分被扶养人生活费显然会离法律的正义精神相去甚远。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计算出各扶养人年平均收入或者月平均收入,按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这样的算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2、如何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的案件:2004年6月27日,13名原告乘坐中巴车回家途中,被另一乘客携带的爆竹引芯自燃产生的高温不同程度灼伤。为最大程度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笔者协助各原告集体选择较为复杂的侵权诉讼,其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标准向法院如数主张,遗憾的是法院最终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本案受害人伤残的只做了残疾鉴定,而未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因此,原告举证不力,本院不予支持。”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除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外,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前者对伤残的定义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因此,二者都是对伤残失能程度的判定,并无本质的不同,只是在目前尚无统一标准情况下,适用于不同范围而已。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虽然没有指明采取何种伤残评定标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大法官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51页明确指出“在确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根据伤残等级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基数,1—4级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程度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此减弱。”同时书中也特别提到了法官要根据自由裁量权,参照受害人510级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针对目前伤残评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将选择的权利交给了受害人,不需要在完成伤残鉴定后,再做什么劳动能力的评定。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判案。

3、农村居民年龄女性为50周岁,男性60周岁但没有达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可否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50、60岁的年龄经常会以被扶养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实际上,这样的年龄看上去还很年轻,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而,有些法院不支持他们的请求。笔者以为,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里的“休息”很明显包含着“休养”。而国家的退休制度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据此,农村居民也应当参照此年龄享有退而休养的权利,由于没有其他的社会保障,其生活来源要靠扶养人提供。这时应该将这类人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而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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