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护理费探讨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14 浏览:652

赔偿护理费探讨

混淆了法律关系

工伤保险中的护理费标准是补偿性质的、给付期限是终身的和金额是不断增加的;“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面赔偿为原则。侵权法的功能之一是填补和转嫁损失。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作为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应当使受害人的状况尽可能恢复到权益未被侵害前的状态。”;文章大谈被废止的规范中规定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标准,闭口不谈终身给付和金额增加;断章取义压低侵权赔偿的护理费标准,混淆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并且,还进一步的举例:“如受害人因治疗和休养需要护理12个月,雇请护工的话,按一般劳务报酬标准每月1500元计算,赔偿义务人需要支付18000元;如果由家属护理,该家属年收入60000元,则实际减少的收入为60000元,赔偿义务人需要支付60000元;两者相比较,仅仅因为是家属护理,赔偿义务人多支付了42000元,不公平显而易见。”殊不知护理病人的艰辛,并且是二十四小时的护理,一般的劳务报酬是八小时状态下,故伤者家属应该获得三倍以上的“一般劳务报酬标准”;“家属护理”还渗透着无法用钱计算的爱;不知道“按一般劳务报酬标准”对侵权者不公平在哪里这位法官是怎样的公平观

漠视弱者的思维根深蒂固

文章假设一次性赔偿后,“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无权再要求索回,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首先受害人死亡比例远小于不死的比例;受害人一定的期限内死亡,多数与侵权行为难脱干系;为什么不从受害者角度考虑一下,万一侵权者死了或再逃避了怎么办呢排除前面因素,分期给付,如果受害人不死,还要重新诉讼,这样不仅要双方当事人再次耗费人力物力,而且还要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相比之下,一次解决了公平的概率要大的多,并且没有造成重复起诉,社会的总财富没有减少,只是社会成员间转移。杭州法官的分期给付造成了社会总财富的浪费。

公然的违反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对护理费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杭州法官故意绕弯子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民通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触电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等,企图为其不公找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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