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适用定期金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定期金是一项新的赔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出台可以改变一些我们的现实生活和行为习惯。对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乃至法院都是一种期待和考验。如何运用新的制度应对我们的现实生活呢笔者认为,首先,我们要尽快地去熟悉这项制度,其次,要恰如其份地运用这项制度。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1、把好审查关。由于定期金履行期限长,赔偿义务人的履行状况可能发生不利于赔偿权利人的变化,比如赔偿义务人支付不能、破产、逃逸或者下落不明等。故在适应该项制度时不能滥用,应审慎审查赔偿义务人的各项情况,包括赔偿义务人的品质等,不能仅考察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防止不适用该项制度的人适用了,造成赔偿权利人利益落空。2、把好程序关。以定期金方式支付赔偿金,在程序上应以赔偿义务人申请为前提。如果赔偿义务人不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
而且,即使有赔偿义务人提出了申请,法院也应当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是否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如果赔偿义务人具有一次性给付能力或者不能提供担保,或者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采用定期金方式支付将会实际增加赔偿权利人的负担,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应不予支持。3、把好担保关。赔偿义务人提出了申请,要求按定期金方式支付赔偿金,这只是适用定期金的一个要件,仅有赔偿义务人的申请还不够,还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赔偿义务人拒不提供担保,法院是不能批准赔偿义务人的申请的。而且赔偿义务人即使提供了担保,法院也应当作出必要的审查,这种审查不能仅停留在形式上,应当着重从实质方面进行审查。
比如赔偿义务人可能有规避法律等不良动机,以不值钱的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以质量上存在问题的货物等向赔偿权利人设置担保,如果法院审查不严,赔偿权利人又没有发现,赔偿义务人的行为因此得逞,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把好担保关尤为重要。4、注意定期金的给付期限以赔偿权利人的生存年龄为限,每次定期金的给付时间可以以年为期,也可以以季或月为期,不要以为定期金规定了给付时间就规定了最长期限。按照《人损司法解释》第25条、26条、28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都规定了最长给付时间为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是,定期金的给付却没有最长期限的规定,如果说有,那就是以赔偿权利人的死亡为准。
5、注意每一期的定期金给付金额都不是一样的。定期金最大的优越性就是避免通货膨胀等给赔偿权利人带来的可能不利,要做到这一点,其奥妙就在每一期的定期金计算标准,都是以给付定期金的上一年度为标准的,即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总之,以赔偿权利人接受每一期定期金时的有关统计标准和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确定定期金给付标准。6、注意定期金给付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采用定期金给付的场合如果赔偿义务人发生了重大影响其履行义务的原因如可能破产或被撤销等,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一次性给付。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也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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